关于做好2011、2012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编辑:高琦         日期:    2010-12-01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监察局、机管局、财政局,各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20112012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为做好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管理及实施范围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库[2010]25号),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将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www.zfcg.sh.gov.cn)电子集市管理。各市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车辆投保车辆保险的,应按本通知要求从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集市选择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投保。

二、 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和定点有效期

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了5家保险公司,3家保险代理公司为本次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

本次定点有效期从201111日起20121231止。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并生效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协议,在约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 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

各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均承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最大幅度的保费优惠,同时将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和增值服务。采购人可登陆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www.zfcg.sh.cn)查看样本车型保费及服务条款,综合考虑保费、服务等因素后选择服务供应商。

四、 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

1、选择保险服务供应商。采购人登陆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www.zfcg.sh.cn)后查阅、比较各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的保险费率和服务承诺,自行选择保险服务供应商。

2、填写投保信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须投保险种。除此之外,采购人应根据车管部门要求,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选择投保商业险种,并自行决定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同时,采购人应填写必要的投保车辆信息。

3、签约、付款。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投保信息报价,采购人认可后生成《定点保险投保合同书》并由双方确认。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根据合同书约定完成相关承保和付款手续。

(二)出险理赔

保险车辆出险后,投保单位直接与承保公司联系报案,承保公司将按照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相关理赔服务。

五、 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作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定点保险执行过程实行纪律检查和廉政监督;市政府机管局作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规范投保和执行定点保险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上海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定点保险供应商依法开展车辆保险业务;市财政局作为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采购人和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在执行定点保险过程中,各有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车辆保险业务,严格执行经审批的车险条款费率,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不得在保险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采购单位承诺支付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范和标准。

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的承诺,对其费率、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供应商有违反合同及其承诺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各单位可以向市财政局反映,市财政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各单位要支持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按照保险法规规范操作,并注意保护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不得提出超出合同以外的要求。

六、 区县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相关事项

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一期推广应用操作方案〉的通知》(沪纪[2010]105号),区县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一期推广应用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做好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电子集市采购在区县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区县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车辆投保车辆保险的,区县财政局应要求、指导其按本通知规定从从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集市选择定点保险服务供应商投保。各区(县)监察局、机管局按照以上市监察局、市机管局的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定点保险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市政府机管局、上海保监局、市财政局反映。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上海保监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在出台新文件之前,该文件继续延用。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