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校园卡结算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05-11-15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精神,为了全面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财务安全,更好地为各校园卡结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校所属单位在系统、布线到位的情况下均应向信息办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使用单位,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经营管理、收费和结算业务。
        二、 学校在合作银行开立专门的校园卡结算帐户,校财务处校园卡结算中心对校园卡结算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结算。
        三、结算范围包括:
      (一)校园卡管理中心增款业务 
          1.学校各校区所有增款点的现金存款。
          2.学校各校区所有圈存机的转帐存款。
          3.卡务管理存款业务(无卡存款),如学生伙食补助、特困生伙食明补、教职工伙食补贴的发放等。
      (二)校园卡使用单位消费业务
          1.学校各使用单位所有通过校园卡结算的收费项目。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教务处、各学院所属机房、体育场馆、食堂、校内营业的餐馆、浴室、商场以及以后所有新增点等。 
          2.其他需通过校园卡结算的收费项目。
         四、结算程序:
          1.校内各增款点工作人员对每日两次的现金加款数应在每次结束后进行轧帐。当天上午、中午和前一天晚上收取的现金,必须在合作银行工作人员上门以前整理清点完毕,并等候其上门收取。合作银行上门时间为每天下午1:30-2:30。增款点工作人员凭现金解款单与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结算中心工作人员将核对无误后的圈存转帐缴款单和现金缴款单按日整理汇总后交财务处入帐。
          2.校内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帐务记录,定期与结算中心进行帐务核对,按月进行结算;后勤各使用单位统一由后勤财务委派一名专职财务人员与结算中心进行帐务核对工作,并按月进行结算。 
        五、结算中心有责任为使用单位的电子帐务保密,同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向其指定人员提交使用单位有关信息和资料。各使用单位除了指定一名专门的结算人员外,另应指定一名有权向结算中心获取本使用单位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负责人。
        六、校内各使用单位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的收费行为,须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国家和校内相关规定处理。
        七、POS机的使用按《关于禁止脱机使用校园卡POS消费终端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 关于禁止脱机使用校园卡POS消费终端的通知
各单位:
        校园卡系统试运行以来,个别单位违反规定,脱机使用POS消费终端,影响校园卡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损害了学校的利益。为保障校园卡系统安全,特别是保障帐务结算安全,经信息化办公室和财务处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未经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和财务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脱机使用校园卡系统的POS消费终端。
        二、所有POS消费终端的联机与脱机日志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三、所有脱机消费营业额中的“黑卡”(即已经挂失过的校园卡)消费额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在结算时从相应的营业额中扣除。
        四、未经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和财务处批准,脱机使用校园卡POS消费终端,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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