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04-12-19         
        为规范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收、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付、暂收款项。
二、借款对象是:本校在职的教职工。学生及离、退休人员不得作为借款人借款。 三、单位及个人因业务需要(如购物、出差等原因),经一定审批手续后,可向财务处申请借款。
四、在取得原始凭证(发票等)后,需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冲帐,冲销本人借款。
五、应收款一般限定三个月之内冲帐,如三个月之内不能冲帐,必须向财务处书面说明情况,要求延长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借款在一年以上的,需经部门或校领导审核同意。
六、对超过一年以上的借款,财务处会计科应将催款单送交其所属部门。在催款单送达后一个月内无答复者,财务处将视金额大小,逐期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直到扣清为止,在未还清借款以前,学校将不再借款给他。如借款人在扣款后找出不能冲帐的原因,经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七、各单位及个人外出进行经济活动,有帐款进入学校帐户的,应及时到财务处会计科备案。
八、学生因伤病住院需事先缴付押金的,由其老师办理借款手续,待学生出院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和冲帐手续。
九、此规定解释权在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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