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余资金的相关事宜通知
编辑:高琦         日期:    2013-10-09         
 财通(2013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的规定:各单位结转资金使用至2013年底。若至2013年底仍未使用完毕的,除确需继续结转的项目外,原则上视作项目净结余。对于2014年预算安排后各部门仍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筹安排。

为推进预算执行,结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具体规定:

1.部门预算经费(即项目编号为“A”开头的经费)中除夜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部门基金的经费外,年底账户余额均视为净结余,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2.2012年前(含2012年)已经立项的专款经费(即项目经费为“B”开头的经费,项目的年份为“09”、“10”、“11”、“12”),按以下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12013年没有再次拨款的项目,年底账户余额均视为净结余,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22013年再次进行拨款的项目,年底账户余额超过2013年拨款部分,均视为净结余,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如确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将按照预算申报程序编制预算,填报“硬件建设类项目申报书”或“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申报书”,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3.2013年立项的专款经费(即项目经费为“B”开头的经费,项目的年份为“13”),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加快推进预算的执行进度。2014年底时的结余将视为净结余,将由学校统筹安排。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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