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12-03-15         

 财通(2012)1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211日起,对部分服务业收入,原征收营业税现改征增值税。我校相关科研项目收入属于本次改征范围,现就相关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发票种类的变化

1、原科研项目收入从201211日起停止开具《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

2201211日改征增值税后,需根据对方单位的性质开具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

1)对方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

2)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

3、对于部分申请减免税的横向项目,只能开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税率变化及计税额确认

1、原科研项目收入均是按照5%缴纳营业税,同时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征收13%的附加费;

2、现改征增值税后计税方法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科研收入(含税)/(1+6%)]×6% ;同时按照13%征收附加费;

2)进项税额为该科研项目外购商品或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

特别提示:

持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账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抵扣联上注明项目编号、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该抵扣联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方可抵扣。抵扣联自开票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我校税务信息:

名称:上海师范大学         纳税人识别号:310104425026353

电话:021-64322540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100

账号:033872-08017004511   开户行:农行上海市徐汇区桂林支行

联系人:  戴兮 64322789

杨俊 64322540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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