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通知
编辑:高琦         日期:    2011-10-12         
财通(2011)5号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26号)和《关于做好市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1]43号)的精神,上海市财政局将我校列入上海市第二批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的事业单位,并将于2011年10月17日起对财政性资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单一账户,并规定所有的支出必须由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这种制度下,财政资金的使用由各部门、单位根据细化的预算自主决定,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支出,财政资金将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商,而不再经过支出单位(即上海师范大学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预算资金的监管力度,增强财政性资金运行透明度,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性,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2011年度的预算执行工作。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后,每年年末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未使用的余额将被财政注销。学校的预算内财政性资金是指每年部门预算中预算内财政拨款,即项目编号以“A”开头的所有经费。请各学院、各部门对当年度预算经费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梳理、早做安排,切实做好当年度的预算执行工作。年末,随国库单一账户额度的注销,学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余额将同步注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通知,2011年度财政直接支付款项最后付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0日,财政授权支付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25日。
        二、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科学化工作。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高校每一笔支付交易所涉及的指标、计划、余额以及付款人、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用途、收款人、收款银行与账号等信息,均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进行了完整记录,每一笔支出都在财政国库的监控下,形成对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控机制,并能及时反馈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支出总额控制变成为对每一笔支出的控制,且存在“有预算才能有支出” 和“预算支出渠道不得随意变更”的刚性规定,所以,在客观上促使学校改变以往部门预算编制的随意性和粗糙性,从制度上应当强化部门预算的计划性与准确性,要求预算必须是学校需要投入的、应当在当年执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这就要求学校在编制2012年预算时更加精细化、更加科学化,使预算能顺利执行。
        三、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报销流程。国库集中支付的支付形式分二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根据学校经济业务,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如支付给每位教职工的财政工资、支付给教育工会的工会经费、支付给市人事局的退休人员活动费,以及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
        [注目前我校涉及政府采购的范围:设备处的设备购置采购、资产处的大型修缮及家具采购、信息化服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各部门购置计算机、车辆购置及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均归属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由政府统一采购;对于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经费先由学校自有资金垫付,再由学校向财政申请垫付经费,财政通过审核下拨采购资金。]
           2.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指依据学校的经济业务,由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支付形式包括公务卡支付和其他财政授权支付。
         (1)公务卡支付形式。公务卡支付主要是针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具体支付范围详见《上海市市本级公务卡支付目录》。为稳定推动公务卡的支付管理,目前在过渡期学校先对支付目录中的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出国费、设备购置费、印刷费等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学校涉及到公务卡支付目录中其他内容的经济业务,鼓励教职工通过公务卡办理。
         (2)其他授权支付形式。其他授权支付是指未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通过无现金渠道支付。
在实施公务卡支付管理后,公务卡是具有银联标志的标准信用卡,原则上将取消暂借款现金业务的借款。
          4.办理“上海市公务卡”。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局的新举措,针对我校实际情况,提出下列人员应当办理“上海市公务卡”:(1)学院正副院长、部处正副处长、直属单位正副负责人;(2)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财务员;(3)财政性资金科研项目负责人;(4)公务车驾驶员。其他人员根据经办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由个人自愿办理。办理“上海市公务卡”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5.通过农业银行卡发放工资。经批准,学校的国库单一账户在农业银行开设,与财政性资金结算的经济业务通过农业银行办理。为配合全校职工顺利使用上海市公务卡,自2011年12月起,将原招商银行发放的工资转由农业银行卡发放。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届时不再使用招行卡的职工携带身份证自行前往招商银行任意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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