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高琦         日期:    2014-07-04         
沪财预【201468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80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激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42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清理市级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通知》(沪财预【201424号),对截止2013年底的市级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进行了清理。根据本次清理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缴财政性净结余资金
请你部门于2014730日前将截止2013年底的财政性净结余资金汇总后统一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其余财政性净结余资金继续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消化使用。
二、结转结余资金相关管理机制
(一)定期清理机制。市财政局将于每年2月定期对市级各预算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可统筹使用的财政性净结余,按清理要求和规定统筹上缴市财政。同时,参考财政部做法,对于2年以上的结转资金,除经市财政审核认定可继续使用的项目外,原则上视同净结余,统筹上缴市财政。市级预算部门有项目支出需求的,可按规定纳入下年度的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
(二)统筹平衡机制。市级预算部门的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将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适当挂钩,对于上年累计结转资金数额大且使用进度慢的部门,市财政在审核下年度部门时,将统筹考虑部门上年度结转资金总量,控制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三)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结转结余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对经市审计局和市财政监督局审核属于可统筹的财政性净结余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统筹上缴市财政。
请你部门结合上述规定,加快财政结转资金使用,进一步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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