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今年10月份开始工资中的扣“失业保险”金额变更为扣缴基数的0.5%(原标准为1%),故11月份工资单中的“失业保险”为调整后的金额,10月份多扣的部分在本月的“其他附发”中退还。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1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