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08]4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沪财库[2007]3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本市公务卡是具有银联标志的标准信用卡。卡面图案统一设计,卡号以“628”开头。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作发行公务卡。
第五条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
第六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用于公务消费的适用范围是: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七条预算单位可在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九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公务卡用于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支付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七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
第十八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将补办信息告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持卡人报销时,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消费签购单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检索号”,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本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按照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预算单位的公务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本市各发卡行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务卡结算和清算行为,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负责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督促各发卡行完善其行内清算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等工作。
(六)会同财政部门监督和检查商业银行办理公务卡支付和还款等有关业务。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为财政部门传送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消费支出及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卡行进行网络连接,及时接收公务卡消费信息。
(三)加强对公务卡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公务卡各类信息的泄露,并与预算单位签定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四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如有违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公务卡运行过程接受市审计和市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