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7)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销原始凭证的管理,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校税务信息
1.名称:上海师范大学;
2.纳税人识别号:310104425026353;
3.地址、电话: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100号 021-64321950;
4.开户行及账号:农行上海市徐汇区桂林支行033872-08017004511。
二、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及其区别
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区别在于经过认证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开票信息具体要求
1.发票内容:
(1)应按照实际情况,在发票上如实开具明细内容,不得笼统地开具办公用品、印刷费等名目;
(2)对无法在发票上开具所有明细内容的,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具相关信息,并附上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2.购买方名称(发票抬头):上海师范大学
3.税务信息: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完整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校为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指的企业,暂不强制在开票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4.7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务处将予以退回。
财务处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