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6)8号
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14〕31号文)以及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清理市级预算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通知》(沪财预〔2016〕2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请各经费负责人把握好支出进度,为保证学校财务工作有序顺畅,避免年终集中报销,现对各类经费使用的截止日期通知如下:
1、学校预算项目经费、代编项目经费以及专项经费(“A-2XXX至A-9XXX”、“B-”开头的项目经费),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执行进度小于等于80%的,学校将予以统筹安排;执行进度大于80%的,报销截止日期以当年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为准。
2、对于2015年以前资金到位的专项经费(“B-”开头的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加快项目结转资金的使用进度,报销、结算、暂借款冲销业务办理等截止到2016年10月31日。
3、学校预算经费(“A-”开头的经费),按照“当年预算、当年执行”的政策,各单位按照预算认真执行相关经费。
上述项目经费在报销截止日后仍有结余资金的,按文件规定学校将予以统筹及交回同级财政部门。
财务处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