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15-11-18         
财通(2015)6号
根据《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沪财库﹝2007﹞31号)、《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区(县)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库﹝2012﹞17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和《上海师范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我校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具体如下:
一、结算对象
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人才派遣)以及其他有公务活动的人员
二、结算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经费进行公务活动的,符合《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三、报销管理
1.提供材料:报销人员应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保留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并在报销时,将原件与复印件与对应的票据一起提供;通过网上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微信财付通、银联在线等多种非线下刷卡形式),应提供网上流水记录(含交易日期、消费金额、消费单位等信息)。其他报销手续不变。
2.报销时间:报销人员应在消费3日后,免息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办理报销手续。
四、其他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因保管不当导致的失窃、盗刷等,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2.报销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建议绑定农行借记卡,关联自动还款。
3.还未办理公务卡的,请携带身份证至财务处303室10号窗口办理。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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