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4)12号
各单位:
为保证2014年学校财务决算工作能顺利进行,真实、及时地反映学校的财务运行状况,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对外报销时间
1、财务处对外各类报销、结算业务办理、各类网上申报津贴等业务至12月19日(星期五)止,22日起停止办理报销、结算业务。
其中: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的规定(沪财预【2014】68号),2013年前资金到位的“B”开头的项目经费,报销、结算业务办理等截止到2014年11月28日,网上申报津贴业务截止到2014年11月20日。
(2)2014年度列入代编预算的项目(主要是指2014年10月以后下达的“A-60”、“A-91”开头的项目经费),报销、结算业务、暂借款冲销截止到2014年12月26日,网上申报津贴业务截止到2014年12月19日。
2、12月22至26日财务处只办理暂借款冲账、困难补助和往来款等业务。
3、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8日为校财务处年终财务决算期,不对外办理业务。
4、2015年1月9日起对外正式报销。
5、年终严禁各单位突击花钱和预付各类经费,对于学校预算经费(即“A”开头的经费),按照“当年预算、当年执行”的政策,各单位按照预算认真执行相关经费;“B”开头的经费,按项目申报的预算执行;其他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济业务。财务处将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办理报销和转账业务。
二、结算工作
1、校内各办理经费转账业务的核算单位,11月底前发生的业务,请于12月5日前将转账业务汇总后交财务处会计科办理转账;12月份发生的业务,请于12月26日前将转账业务汇总后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转账。
2、校内各单位应上交的结算款项包括返回工资、水电费等费用,请在12月26日前办理完毕。
3、各单位领用的票据,请在12月26日前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如需续借,须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由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再可以续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取消相关人员领用票据的资格。
4、暂借款清理。各单位要重视财务处下发的有关年终清理暂借款的催款单,望各单位领导督促本单位经办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暂借款清账工作,暂借款未清账者,将按《上海师范大学应收、应付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暂停借款人或所在单位办理借款业务。
因近期办理报销业务较多,请广大师生员工积极配合并理解相关工作。经济业务办理请避开报销高峰期,2014年的票据可报销到2015年6月底。
特此通知。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