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4)11号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财政性经费实行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含项目编号以“A”、“B”、“C”开头的项目经费)的仪器设备,需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采购,特别是IT设备、照相机、摄录像等设备的采购均需通过政府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如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平台上无法采购的,须书面写明理由和情况,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经费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需要报上海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采购。未经同意自行采购的,财务处将不予报销。
特此通知。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
201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