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1)9号
临近年底,又值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按照“当年预算、当年使用”的政策,各学院、各单位正认真执行相关经费的预算,为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现特通知如下: 1.各学院、各单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即“A”开头的项目),务必严格按照预算口径执行,在相关的预算项目内列支。
2.各项目预算中原未列入的经济内容,一般不得列支。确需列支相关内容,务必履行预算调整手续。预算调整程序具体如下:对维持性经费(A-01至09开头的项目),须经各学院、各部门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并报财务处备案;对各项目经费(A-20至80开头的项目),预算调整须经项目组主要成员共同讨论,并书面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预算调整须经批准后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所有学校预算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所有学校预算经费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项目经费(A-20至80开头的项目)已报重新立项,到年底预算余额一般不得低于重新立项的预算金额。
财务处
20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