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财通〔2019〕8号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自2019年9月1日起,对市内交通费的报销进行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报销市内交通费
各单位应梳理和统计本单位教职工持有的存量交通卡,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部门经费购置的交通卡和项目经费购置的交通卡。将交通卡相关信息做好登记,并在2019年8月31日前,将登记表上交至财务处,以便录入网上报销系统:
1.部门经费应由财务员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统一保管、领用交通卡和登记使用记录。实行网上报销后,由财务员在系统中选择对应的交通卡办理报销。
2.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一人一卡一本”的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将本人名下实际持有的交通卡归并整合,将唯一的、需继续使用的交通卡信息上报至所在单位财务员处。实行网上报销后,在系统中选择该卡办理报销。
二、学生报销市内交通费
为了简化学生报销手续,自2019年9月1日起,采取发放“学生市内交通补贴”(以下简称“交通补贴”)的方式报销市内交通费:
1.部门经费报销“交通补贴”,通过“学生津贴”系统上传发放。
2.项目经费报销“交通补贴”,应填写支付凭证,并附上交通卡充值发票。每位学生在同一项目中取得的“交通补贴”不超过200元。特殊情况,经职能部门审批后,可以申请调高标准。原则上,同一项目中报销的“交通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项目中市内差旅费预算额度的50%。
学生持有的存量交通卡,余额使用完毕后,按本通知执行,原交通卡登记簿应交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备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