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7)10号接上海市税务局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自2017年9月1日起,需采集纳税人有效手机号码等信息。为了尽快地完成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新增人员劳务费发放人员应完整输入校外人员的所有信息,并负责更新维护二、现有人员劳务费发放人员应对现有的校外人员进行梳理:1. 由本人添加的,应补全校外人员的手机号码和所属单位;2. 由他人添加的,应联系该维护人员进行信息完善。若无法联系到该维护人员的,可申请将维护权限变更至本人后进行信息完善。三、时间节点1.本月需发放人员应在9月22日之前完成 2.非本月发放人员应在发放当月的截止申报日之前完成3.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善信息的人员将不予发放四、其他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联系人:何静 联系电话:64321950 办公室:徐汇校区行政楼306室 财务处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