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票据变更的通知
编辑:董民生         日期:    2016-05-27         
 财通(20164

各学院、各二级部门:

根据《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1529号)文件工作部署,我校决定自201671日起实行财政教育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暂停收费

2016620201678暂停收费,进行收费系统升级。在此期间本专科学宿费、重新选修学费、第二专业学费、研究生学宿费、夜大学费等暂停收费。

二、宣传和提醒

为确保实施电子收据顺利的进行,请各学院做好宣传工作;对于欠费的同学请提醒其务必在2016617日前到财务处进行缴费,特别是今年即将毕业的学生,以免影响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原缴费程序不变

学费收缴方式主要以委托平安银行进行集中扣款为主。学生务必于每年820日前把足额费用存入银行卡内,财务处将定期安排集中扣款。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以在正常报销时间到财务处办理现场缴费

如学生平安银行卡遗失,先通过平安银行客服电话95511进行挂失,然后再到平安银行任意网点进行补办,无需到财务处更改信息!

四、“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改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

学生缴纳学杂费后,财务处将不再统一打印并下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财务处收到学费起五个工作日后,学生可通过指定网址(具体操作请关注财务处主页学费收据学生自助打印流程)查询、下载或打印《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

现场缴费的同学,付款时收到的“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缴费凭据” (没有票据号),不作为正式票据使用,仅为学生收费核对使用。

五、关于电子票据印章

学生打印的电子票据已印有“上海师范大学电子财务专用章”,打印件可作为学生缴费证明。需要使用电子票据进行报销的,可凭学生证和打印下来的电子票据,到财务处盖“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收款专用章”,并作实名登记,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可作为报销单位的入账凭证。电子票据每次收费只能盖章一次,不可重复盖章。

 

特此通知!

 

联系人:老师  联系电话:64322939

        董老师  联系电话:57122669

财务处

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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