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财政性经费实行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编辑:高琦         日期:    2012-05-14         

财(2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专项经费拨入或下达控制额度的资金。学校涉及的经费主要有:

1.预算经费,即经费项目编号以A开头的经费。

2.专款经费,即经费项目编号以B开头的经费。

3.各部门基金,即项目编号为E-0305-00-001的经费

4.其他财政性资金,即除上述经费以外,通过财政下拨的其他资金。

其它资金,根据项目的需求,也可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二、           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的模式

政府采购的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公布,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但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二)学校涉及较多的集中采购目录

1.电子集市竞价采购目录:IT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服务器、磁盘阵列、网络交换机、打印机、复印机(含速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照相机、摄像机。从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

2.电子集市直购目录:复印纸、公务车辆的保险等。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3.一般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文印设备、其他空调机、30万元以上不间断电源、电梯、锅炉、5万元以上医疗器械设备、50万元以上家具等。

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电子集市竞价采购和电子集市直购目录,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2)工程: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类工程。

3)服务: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如物业管理、公务用车加油维修、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等。

集中采购的详细目录,以财政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为准。

三、招标的有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般应当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上海市财政局的批准。

(二)政府采购的其他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工程、服务,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方及以上的招标,由专家进行评审。

2.货比三家(或称询价),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工程、服务,单位组织三方及以上的报价并进行评审,。

3.单一来源采购,经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为单一来源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将单一来源公示7个工作日。

四、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设备,除鼓励进口设备外,均须有上海市教委认可的中介公司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采购程序。

五、校内实施采购的部门

(一)货物类

1.电子集市竞价采购目录内货物,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从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

2.一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施采购手续。

3.一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手续。

(二)工程、服务类

工程类一般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实施;服务类由相应职能部门实施。

六、附则

1.上级文件若有新的规定,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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