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沪教党[2000]145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的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负责人是指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从事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校长、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分管预算经费的副书记、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财务处处长和副处长、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负责人以及校办企业负责人等。
第三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
二、了解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通过有关部门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实施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领导职责。
三、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财务收支计划,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预算追加项目的审批。
四、负责审定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和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审定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和重要财经政策。
校内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各类分配制度等重要财经政策,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定、校长批准后执行。
六、保证学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集体决策的经济责任
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经济工作重大问题,参与决策的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会签单”,明确个人的意见(同意、弃权、反对等)。
第五条 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二、协助校长对与学校发展有重大关系的经济活动作出决策。
三、具体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收支计划,向教代会作财务报告和5万元以下(含5万元)预算追加项目的审批。
四、具体负责审议贷款计划、重大的经济合同或协议。
五、具体负责审议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济分配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六、具体负责审议校内收费项目、年度筹资计划。
七、加强预算管理,监督重大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组织审查学校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负责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九、负责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分管预算经费的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的经济责任
一、 审查分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并在审查后的预算方案上签字。
二、 负责领导各分管业务部门按照年度综合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计划之外的支出。
三、 按其分工,对所分管的经济业务负责,并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
第七条 财务处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在校长和协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财务处工作全面负责。
二、 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三、 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负责控制、督促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审批2000元以下(含2000元)以下预算项目的追加。
四、 按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查各项业务。落实、督促学校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预防和制止校内资金“体外循环”和“小金库”等违纪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对各类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 。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配合全校对国有资产的归口统一管理,认真履行财务处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
六、参与审议、核准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校内统一收费和票据管理,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
七、对校内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的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提出建议方案。并组织对全校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监督其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第八条 财务处副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处长工作。依法履行分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职责。参与校内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二、参与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三、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分管范围内的一级会计核算质量和决算的编制工作。
四、协助处长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对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
六、配合处长协调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七、协助处长调动资金,提高办学效益。
第九条 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根据帐户设置的情况,我校的二级核算单位分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指不独立设置帐户,其会计核算在校财务处内的单位,主要有:机关部处、各学院、外宾楼、学术交流中心、迎宾楼及部分直属单位等。独立核算单位指独立设置帐户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核算单位,主要有:后勤实业中心、幼儿园、校产办、科技服务部等。
一、对本核算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管理业务负全面责任。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以及纪委监察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监督。
三、按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负责编制二级财务预算,并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其预算的执行接受校财务处的稽查和指导。
四、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各类收入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学校,实施财务“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手续。对本单位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预防和制止本单位 “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重大支出须经集体讨论,定期公开帐目,支持和督促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六、凡独立设置帐户的单位按《关于加强上海师范大学二级财务机构财务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保障本单位财务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七、对使用学校的各类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并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和增值。
八、不得违规从事筹资、投资等活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和使用学校的各项无形资产。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企业是指由学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二级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企业负责人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行业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兼顾国家、学校、职工三者利益。
四、保证按学校制定的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费、利和返还工资等。
五、对学校投入的国有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制定有关经营目标、决策、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并遵照执行。校办企业的一般经营决策由董事会决定;其重大对外投资(形式包括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董事会通过,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30万元以上的须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论证,最后经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七、不得违规从事筹资、投资等活动;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和使用学校的各项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责任的追究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