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重大经济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避免财经工作失误,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使我校的财经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的战略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证,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一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财经工作进行论证、预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财经工作小组由校长、协管财务副校长、相关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常务副主席、纪委常务副书记等组成。小组成员的任免、增补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在进行专业项目的论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和调研活动。
第三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一)预审学校年度财务执行预算计划。
(二)对年度预算支出超过以下标准的进行审定:
1.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超过预算的20%或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
2.大型专项设备购置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3.未列入预算的支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三)对学校以下重要财经活动进行论证,并提出审议报告:
1.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贷款资金的立项、使用和还贷计划。详见《上海师范大学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制度》
2.分配制度的改革。
3.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4.对外投资、入股,包括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及校办企业的对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四)审议并通过学校综合性财经工作文件和预案。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学期安排2至3次,也可视财经工作的轻重缓急,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第五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及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由财务处负责,论证后的审议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论证后的决议负责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