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对校属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理顺学校对校二级财务工作归口管理体系,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二级财务机构的地位
学校不在校财务处之外,设置任何同级财务机构;科技开发总公司财务、校产办财务、后勤实业中心财务(在未完全脱离学校之前)和基建财务等部门,均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处的领导。
二、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
校内二级单位需要设立财务机构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财务处、人事处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并征得协管财务副校长的签章同意后,方可设立。
二级核算单位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会计的稽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二级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
校二级财务部门的财务活动是整个学校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校二级单位除了要执行它们各自部门和业务的国家统一有关财经纪律、财务法规和制度之外,还必须执行学校相关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各自为政,另立与之相违背的规章制度。
二级核算单位设财务主管,协助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按财务规章制度和程序审批各项业务,对重要经济业务的审批,需要签字盖章。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四、会计人员的配备
1.从业资格
校属二级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并通过年检方可从事会计工作。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校属各二级机构根据业务量大小,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及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3.会计人员的培训
按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习,中、高级会计人员接受财政部门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0小时;初级会计人员每年不少于24小时。校财务处有责任对校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人员和所在单位经济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管理
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按照现行的财经制度规定,部分或全部纳入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实行预算管理。为了全面、完整、真实反映整个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的情况及结果,需合并会计报表的二级核算单位,其日常会计核算与帐务处理,要符合学校的规定,年终上报的报表要与本单位帐务数字一致,凡与学校发生经济业务的,应与学校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数字一致。需合并会计报表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向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以便汇总编制整个学校的财务报表。
六、严格控制二级财务机构的银行帐号的开设
校现有的二级财务机构,须按《上海师范大学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的规定,将帐号、印鉴留样、开户资料交财务处审核备案。经学校批准新成立的二级单位一定要将帐号、印鉴留样、开户资料交财务处审核备案。凡发现未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帐号,学校将有权通过司法手段冻结该帐户中的所有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七、校内各级财务主管人员的任用和变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并向财务处备案。
八、二级单位财务的票据管理,必须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发票、收据的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其行业特点,使用规范的发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按照沪财库[2004]10号《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对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管理。
校所属的二级非独立法人的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有银行帐户进行清理,能够归并的银行帐户,按帐户类别(用途)进行归并;未按规定设立的银行帐户,一律撤销。
1.本办法所述银行帐户为我校所属的二级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所有银行帐户。
2.帐户类别为基本存款帐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预算内外收支专户、售房收入专用存款帐户、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帐户、党费专用存款帐户、工会经费专用存款帐户、团费专用存款帐户、外汇存款帐户、经费转拨帐户、离退休经费帐户、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社会保险专户、纳税专户、其他特殊帐户。
3.设立银行帐户的有关规定:
(1)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收支。
(2)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3)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帐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帐户。
(4)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立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帐户。
(5)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帐户。
(6)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等]的年检,需我校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年检后办理。
(7)预算单位的共青团组织原则上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有关收支在党组织开立的帐户内分帐核算,特殊情况(系统组织)下,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开立一个银行帐户。
(8)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立的帐户。
4.已开设的帐户按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年鉴。
5.需新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先报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待市财政局批复后,才可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