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若干报销事项的通知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17-05-12         
财通(2017)6号
随着全面推行“营改增”和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工作的推进,为了加强学校原始凭证的管理,统一报销标准与程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对相关报销手续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一、网络购物
1.在京东、一号店等能够开具明细发票的网站购物的,应选择自营商品,并在发票开具时,选择开具发票明细
2.在亚马逊、当当网等不能开具明细发票的网站购物的,应提供原始附带的购物清单,不再接受自行打印的购物清单
3.在淘宝等网站购物的,应让商家开具明细内容的发票,如无法开具的,需附相关订单或商家自带发货单
二、电子发票
1.购物时,应优先向商家索取纸质发票;对于只能提供电子发票的,应附其他相关的唯一性材料,如公务卡POS机签购单或邮寄的对账单、快递运单、电信付费通知单等
2.对于使用电子发票进行重复报销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公务卡消费
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对同一天出现同一金额的消费记录达到3次及以上,将作为异常情况,不能进行消费记录下载,也无法进行公务卡还款
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公务卡消费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报销手续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财务处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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