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师财通(2018)8号
原始凭证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严肃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增强会计档案的可利用性和可复制性,并配合将要实施的网上报销系统与单据投递箱的使用,自2019年1月1日起,规范原始凭证使用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取得与样式
1.外部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纸质原始凭证(如增值税发票、定额发票、财政收据等),应正规、合法,票面应保持干净、整洁,记载事项清晰、完整。不得改变其外观和基本样式,对于不符合要求或无法识别的原始凭证,应主动退回,并要求外单位重新提供。
(2)从外单位取得的电子原始凭证(如电子票据、销货清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外观和基本样式(包括但不限于缩放、截取、拼接、剪裁等),不得对凭证的记载事项做任何变更、涂改、变造和伪造。此类原始凭证应下载后,采用A4规格的纸张进行打印(不得使用废纸,也无需剪裁),打印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法识别的原始凭证,财务处不予接受。
2.内部填制:
内部填制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务处网站提供的各种用途和样式的报销单据以及系统生成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报销单据样式,并在网站上公布,报销应使用最新版本的报销单据,不得自行设计报销单据。填制该类原始凭证时,不得涂改,不得改变其外观和基本样式,并采用A4规格纸张进行打印(不得使用废纸进行,也无需剪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处不予接受。
二、原始凭证的使用与提供
(1)对于外部取得的小型的原始凭证(如火车票、飞机票、登机牌、定额发票、餐饮发票等),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横向打印《上海师范大学原始凭证粘贴单》,并按要求进行粘贴。
(2)对于需在原始凭证进行事项记载的(包括签名或盖章等):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在原始凭证的背面或基本框架外的空白处进行事项记载,且不影响其内容的辨识和装订。不得在原始凭证的基本框架内填写或记载任何内容;内部填制的原始凭证,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事项记载。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