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问题做了解释。通知中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具体文件内容请在财务处主页为您服务栏中查阅。为依法、合规、准确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份的财政和学校工资将在10月2日左右进卡。
本月工资单中的“其他补贴”项目是年中绩效、“受托代扣”项目是代扣教工宿舍电费或公租房租金、“临时”项目中显示的金额是降税额(即实行新的个税政策后少缴的个税)。
特此说明
财务处
201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