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高琦         日期:    2013-12-15         

 

沪财库[2013]47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31225

 

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下列银行账户: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设的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按本办法核定的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按本办法核定的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服务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必须依据财政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章   

 

  第七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八条 用款计划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财政预算、工作计划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季分月编制用款计划,包括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

 

  (二)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付款要求等编制《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详见附表1)。

 

  第九条 预算批准前用款计划编制要求: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当年基本支出部门预算控制数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按年度分月均衡原则确定,于每年14日前向预算单位下达用款计划。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于上年1220日之前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支出预拨申请,同时一并提出用款计划申请,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基层预算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拨控制数和用款计划。

 

  (三)预拨的项目支出,在预算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对该项目批准的预算数进行冲减,若该项目预算未被批准,预算单位要将已预拨的项目支出全额返还市财政局。

 

  第十条 预算批准后用款计划编制要求: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执行系统根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批复数扣除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及预算批复前已预拨的资金,按年度分月均衡原则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基层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调整意见,预算执行系统将生成的用款计划按月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于每季末20日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扣除已预拨的金额,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申请,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基层预算单位下达用款计划。

 

  (三)对于预算批准后第一季度剩余月份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在预算批复当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基层预算单位下达剩余月份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调整用款计划编制要求:

 

  (一)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已下达的用款计划金额不够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份上月20日之前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调整用款计划。

 

  (二)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追加、调减等原因确需调整当月用款计划的,由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调整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调整用款计划。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补助款;

 

  (二)非集市采购的政府采购支出;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各类支出。

 

  第十三条 非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包括拨付区县财政和外省市等单位的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补助款按照本市工资津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非集市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由基层预算单位在完成采购任务后,向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国库收付中心负责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流程按照本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非政府采购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详见附表2)附相关纸质材料(合同、发票等复印件)送交预算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对项目合同的金额、资金来源和收款人信息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合同是否齐全、合规、相符等。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国库收付中心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随市财政局对应的直接支付额度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印鉴以及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的一致性后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单位。

 

  第十八条 拨付区县的资金原则上通过财力结算将资金下达到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按规定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 对各类本市专项资金(含中央专款),按规定由预算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市国库收付中心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随市财政局对应的直接支付额度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印鉴以及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的一致性后将资金支付至最终收款单位。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的其他财政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每季末25日前,依据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即:用款计划),签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详见附表3),确定各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授权支付资金使用额度,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各预算单位开户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详见附表4)。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可通过转账、支票和现金等方式结算。每年1215日后,原则上支票应停止签发。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提取。预算单位应尽可能减少现金支取,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和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缴税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协议。资金支付时,代理银行根据水、电、煤托收单据或缴税扣款信息,在预算单位按规定开具的支付指令中填写金额,完成支付。没有指令或额度不足的,代理银行可拒绝支付,同时应通知预算单位及时补开支付指令。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必须规范填写支付指令,在提交指令电子信息后,及时将纸质支付凭证提交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授权支付额度对账单》(详见附表5)和《授权支付明细对账单》(详见附表6)送交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核对所列各项收入与支出,并将对账信息及时反馈代理银行。

 

  第二十七条 《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中确定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至年终结账日当年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需注销的零余额账户额度全部注销,并向预算单位发出《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详见附表7)。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上月《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详见附表8),并加盖“上海财政部门业务专用章”,作为财政直接支付会计核算凭证和记账依据。没有市财政局盖章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时,根据通知单所列数额入账,其会计分录:行政单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其会计分录: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三十二条 年终,基层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授权支付额度注销通知单》时记账,其会计分录为:行政单位借记“财政拨款收入”,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借记“财政补助收入”,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基层预算单位签发《预算单位对账单》(详见附表9),基层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对账单》后,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并将对账信息在每月25日前反馈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十个工作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提供《预算主管部门对账单》(详见附表10)和《预算单位对账单》,预算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年终决算由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预算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拟定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二)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审批预算主管部门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负责对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的预算执行、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管理和监督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四)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解决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和汇总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用款额度计划、执行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审核、账户管理对账等。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资金执行进度、质量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用款审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申请,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十条 市国库收付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预算单位在职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或津补贴审核发放到个人账户;

 

  (二)负责将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非集市采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到收款单位;

 

  (三)负责办理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其他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财政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代理银行的选择标准,管理和监督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监督检查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二)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预算资金清算工作;

 

  (三)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提供财政资金账户支出和库存情况,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资金账户支付活动情况,并提供电子化的查询系统;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明细指令将资金划转收款人,并按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挪用、支付资金,并协助市财政局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

 

  (四)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规范格式,及时打印或提供财政资金相关资料。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工作人员擅自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以非法手段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予以通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取消该银行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不包括市级涉密和驻外省预算单位。

 

  第五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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