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编辑:高琦         日期:    2011-04-15         
(2011年4月14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通过)
财(2011)2号
为了规范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往来款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往来款项是: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付(借款)款、暂收(外单位汇入款)款。
2.经办人是指:本校在职的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及非本校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或申请预先开具票据。
3.学院、部门及个人因工作需要(如大批量购物,业务、科研合作等需要支票或银行先付款的,外出开会或因工作需要出差的等),经过学院、部门的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个别项目需要校领导审批),可以向财务处申请借款。需要现金支付的尽量使用公务贷记卡支付,一般不再借款。
4.学院、部门及个人因为工作需要的借款,一般应该还清再借,前账未清,不能再借。但考虑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学院、部门的借款一般应该控制在5-10笔,个人的借款应该控制在2-3笔,具体笔数由学院、部门、个人和财务处经过协商决定。一些特殊业务(如采购等)需要借款的,其借款笔数可视实际情况另定。
5.在取得原始凭证(发票等)后,需要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冲账,冲销本人的借款。借款一般限定在三个月之内冲账,如果在三个月之内不能冲账,要向财务处说明情况,要求延长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因为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延长借款在一年以上的,需要经过学院、部门领导和校领导审核同意。
6.对超过一年以上的借款,财务处要通知借款人所属的学院或部门,借款本人在接到通知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处说明情况,经过财务处同意方可延续借款。在15个工作日内无答复者,财务处将视借款金额的大小,逐期从其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直到扣清为止。在未扣清借款以前,其本人将不得借款。在扣款后如果能找出报销凭证,经过相关手续后可以报销。
7.学院、部门及个人在外有经济活动并有账款收入的,应该持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预先向财务处备案,财务处在收到该款项后可以及时入账。未登记备案的款项在财务网站上公布,一个月内未有经办人核实的款项,作无主账款处理。
8.学院、部门及个人在外有经济活动并有账款收入的,经办人需要事先开发票或收据的,由该学院、部门或个人持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到财务处填写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该款项到账,财务处才可以先开具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的金额应视进款的金额为准,一张发票或收据对应一笔款项,不能一张发票或收据对应多笔款项。
9.此规定的解释权在财务处。
 
                                            2011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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