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高琦         日期:    2009-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各项事业地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整体办学实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上海市教委、财政局的《上海市本级预算经费管理办法》和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包括二大类:学科基地类和项目类。学科基地类主要包括各级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E-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特色项目、科研创新团队、教育高地、本科建设项目(除课程建设项目外)等;项目类主要包括课程建设、博士科研启动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纵横向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基础教育类项目以及其他各类项目等。
第三条(管理模式)
校的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职能部门归口、项目单位协助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财务处账务处理的管理模式。
(一)学科基地类口职能部门
1、国家重点学科,归口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2、市级、市教委、校级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E-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高水平特色项目,归口科技处、社科处。
3、科研创新团队,归口科技科、社科处。
4、教育高地、本科教育建设项目(除课程建设项目外),归口教务处。
(二)项目类口职能部门
1、本专科课程建设,归口教务处。
2、研究生课程建设,归口研究生处。
3、夜大学课程建设,归口继续教育学院,可委托科技处、社科处进行管理。
4、博士科研启动费、优秀青年教师类项目、部分人才基金项目,归口人事处。
5、纵向、横向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归口科技处、社科处。
6、基础教育类项目,归口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7、其他科研项目,暂归口科技处、社科处,若能明确职能部门的,归口相关职能部门。
上述学科基地类和项目类,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下,对经费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各学院协助管理。
院级设立的各类项目,应在设立时报归口职能部门实行备案制度。相关经费管理实施方案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分级授权管理模式。各项目经费从申报到预算、使用、考核的全过程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学院协助)、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的三级或四级授权控制管理模式,各级具体审批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分二类,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经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是指利用学校学科优势承担各类项目而获得的经费。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均实行申报管理,由各学院、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申报时间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的“一上”财政预算时间。未纳入学校“一上”财政预算的项目,不得列入下一年度学校预算。各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该与对方单位签订业务承揽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须由校长或授权委托的校领导、归口职能部门签署,各学院一般不得擅自签署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但经归口职能部门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项目申报或签订协议时的预算编制
项目申报或签署合同、协议,应根据项目的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开展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关项目的预算(此预算为申报预算),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
无经费预算管理办法,但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其他的项目,按以下办法编制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可以由下述预算细目组成:
1、人员经费,包括开展项目必要的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2、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培养或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的费用,以进行项目建设、科学研究。
3、实验室及硬件建设经费,主要是指购置对项目发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仪器设备以及办公用品等。
4、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经费,主要是指实验室或研究场所改造、装修及项目基地建设等;
5、图书购置经费,包括购置对项目发展必需的学术图书资料等。
6、业务经费
(1) 实验室原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标本、样品采集等费用;测试费,小型设备维修费等;
(2) 围绕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开展的必要的预研究和调研费用;
(3) 举办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短期培训等;
(4) 学术成果发表与出版费用;
(5)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申报、评审、材料打印等费用。
7、其他经费,主要是指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活动经费。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总申报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近期学校具体工作计划;
2、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3、有充分的实施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项目在项目申报或承揽成功后,应当对所获经费编制详细预算(此预算为执行预算)。大额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在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充分论证项目的实施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执行预算工作。在编制执行预算时应当结合项目的实施年度,其内容与申报预算时的口径一致,对每项内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预算细目必须细化。涉及到需学校经费配套的项目,在项目下达的次年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配套。
第十一 项目执行预算的编制,应当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经费执行预算编制小组,在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各方面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费执行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的执行预算须报归口职能部门。归口职能部门对执行预算进行必要的审核,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规定的预算,应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各项目审定后的经费执行预算中的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实验室及硬件建设经费、基础设施及条件建设经费、图书购置经费由归口职能部门分别报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处、图书馆备案。同时将项目的经费执行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处、图书馆可根据项目的开展情况,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监控,监控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项目的预算细目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会计科目核算项目经费,按第四章有关内容分别设置预算控制码控制相关经费的使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原则
1、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项目支出,并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经费支出的具体规定
1、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细目合理使用。经费支付时,按照经费分级授权控制管理模式,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审批、各级负责人授权控制。
2、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各项目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各有侧重。
3、项目研究基地建设包括研究基地改造、实验装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应及时向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信息,纳入全市共享系统。
4、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和引进学科梯队成员、国内外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5、项目建设应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以国家和企事业重大项目为背景开展科学研究,产生一批有突破性的科研成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6、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主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合作研究,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7、项目内的出国经费应参照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与出国人员签订协议并对其考核。
8、项目经费可用于资助出版经费,但资助的出版社必须是层次较高的。出版社具体层次由社科处和科技处确定,凭出版合同办理经济业务的结报手续。
9、开展项目所需的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三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凡在预算中明确列示的,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中没有明确列示的,包干额度为项目总经费预算的30 %或不超过10万元二者中较小的一个。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通讯费、业务招待费额度的,须书面报告并经归口职能部门批准后同意实施。包干的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通讯费额度用于购置本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公共交通卡、付费通,不再另行报销出租车费、公共交通车费等市内差旅费以及电信、网络、通讯费等。
10、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项目,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包干额度可按执行该实施细则时结余数的30%和不超过10万元二者中小的一个来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与技术研究,为学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包括用于开展必要的预研究。
第十九条 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一般不再分拆成若干子项目。
第二十条 预算的调整。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各预算细目之间的金额,须按预算编制的程序逐级上报和审批、备案。

五章 考核(从经费使用方面)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的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或一年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可从项目的开展情况与经费使用的进度、项目今后的开展情况与经费预算的剩余情况等角度进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的开展情况及项目的绩效情况,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编制相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上述分析报告应当报学院分管领导和归口职能部门备案。学校的归口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可实施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费项目,实行“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原则;其他项目结题三年后,项目结余资金一般予以收回,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须按原预算程序书面报告归口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后重新立项。收回的结余资金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校内的各类检查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项目予以鼓励,促使其提前达到目标;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项目停拨建设经费,可撤消建设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归口职能部门须明确该项目新的负责人。若确需原项目负责人继续负责该项目的,需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凡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执行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中的对应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归口职能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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