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校经费授权审批制度的若干规定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05-11-15         
    我校财经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坚持校长、单位部门领导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同时,根据学校财经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一、经费审批授权的原则:
    1.通过集体研究确定的原则。校级经费的审批权授权应通过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学院经费需授权的审批权授权应由院务委员会通过确定。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审批权授权在其领导班子中集体讨论确定。
    2.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对“一支笔”审批权的授权,要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3.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有审批权的干部要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经济运行状况及其后果负责。
    二、经费审批授权的程序:
    1.确定授权对象。需要授权的单位,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提名,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授权对象。
    2.签订授权书,一式四份(财务处、本单位、授权人、被授人)。授权书应明确被授权人的权限,包括授权项目、审批限额及相关的权利和责任等。
    3.向校财务处备案。将授权书(一份)及被授人的签名、印鉴递交财务处备案。
     三、有关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中关于“必须按管理层次将组织收入,控制支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各司其职,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如下:
    (一)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授权人要对自己所授的审批权负总责。 
    2.授权人有责任向被授权人说明所授审批权的权限及责任。 
    3.授权人有责任对被授权人进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 
    4.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每学期要检查经费审批的情况,监督其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有权提出纠正的要求;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提出收回授权的要求。 
    (二)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被授权人必须按规定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学校的年度预算,在授权书规定的总额度内行使审批权;严格遵守关于大额度资金使用须经集体讨论的制度,在大额度资金集体讨论的起点数以下行使审批权。 
    2.被授权人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关于校内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的暂行规定》,对所管经费的运行状况及后果负直接经济责任。
    3.被授权具有经费审批权的校、院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制度,了解并掌握学校事业运行规律和财经工作规律。 
    4.要自觉接受授权人、单位经济监督小组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费收入支出审批工作的质询、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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