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编辑:财务处         日期:    2004-12-19         
        为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维护学校良好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校发(2003)第18号《关于规范校内收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建立校长任组长,协管财务副校长任副组长,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教务处、学工部、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资产办、发展规划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定期研究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组织开展收费工作情况的检查,清理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处理违规收费行为,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的职能管理部门,设立收费管理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学校各部门执行国家和学校收费政策的情况,负责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申报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有关学习培训,指导开展收费工作。
三、严格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各学院、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抓好本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学校各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必须由收费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把关,并持有效收费文件到财务处登记、申报和备案,经财务处审核或报有关上级部门同意后才可进行收费,并列入学校收费公示表。
各部门在申报收费项目时,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用途、收费方法及收费依据。
四、校财务处在收到各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材料后,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以下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1.对列入市物价局核发给我校《收费许可证》所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2.对收费项目虽列入收费目录之内,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无依据的,在作出同意该收费项目的同时,要求收费部门按规定标准收费。
3.对收费项目虽未列入收费目录之内,但国家有文件规定可以收费的,可先作出同意收费决定,同时向市物价局申报增加收费项目。
4.要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教为委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和才能收取。
5.对未列入收费目录之内,又无国家文件规定可以收费,但有正当理由的收费项目,校财务处应先报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在获准同意收费之前,应要求收费部门暂缓收费。
6.对明显违反国家收费政策及无正当理由的收费项目,校财务处应作出不准收费的规定。
7.对收费方法不当的,校财务处应与收费部门、单位研究调整收费方法,改正之后再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五、各部门在向学生收取代办性费用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向学生收取代办性费用应该遵守的原则是:各类代办费的收取,应事先向学生说明情况,对自愿缴费的项目,必须采用自愿原则;各种代办代管项目的使用,要以学期或学年为结算单位,并向学生提供资金的详细使用和结算清单,按有关规定多退少补;代购物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让利于学生。
六、校内收费工作,应当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收取,全面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
七、经校财务处核准同意的收费项目,校财务处发给书面决定。未经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各学院、各单位在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核定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超出规定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者,校财务处有权要求其停止不合法的收费行为,限期退回不该收的款项。
八、学校以及各学院、各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把公示的形式具体落实到各收费单位。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办项目的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信箱等向学生、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各收费单位在进行收费行为时,必须开具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上海市高等院校学费专用收据、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或上海师范大学发票,并加盖校财务专用章,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交学校入帐。
九、各学院、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收入的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教育收费必须在规定或公示确定的范围内开支、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凡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没收其全部截留收入,并建议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学校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公开查处制。根据国家价格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乱收费行为按以下五种方式处理:一是所有违规收取的资金要全额清退;二是在规定清退时限内清退不了或无法清退的,要予以没收;三是根据不同情节和情况处以违规收费金额的1-5倍罚款;四是对乱收费行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五是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乱收费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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